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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盘兴市监处字〔2017〕5号
    违法行为类型 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
    行政处罚内容 一、罚款:0.0432万元。二、没收违法所得:0.0108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1-23
    决定机关 盘锦市兴隆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刘金莲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