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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辽宁兴隆百货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110012****732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1103民初1610号
    案号 (2019)辽1103执109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30
    发布日期 2019-08-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辽宁兴隆百货集团有限公司分五期,于2019年7月20日前、8月20日前、9月20日前、10月20日前、11月20日前,分别每期一次性给付原告屈秀丽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0元;于2019年12月2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0元及以人民币600,000.00元为基数的利息,自2016年4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足年的按年利率10%,不足一年的按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调解协议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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