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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辽宁兴隆百货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110012****732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1103民初826号
    案号 (2019)辽1103执97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08
    发布日期 2019-07-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辽宁兴隆百货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酷彩法厨商贸(上海)有限公司货款302,731.8元(从总货款中扣除2017年11月至2018年12月的电费2,255.00元):其中自2019年6月始至2019年7月止每月10日前给付原告100,000.00元,剩余货款102,731.80元于2019年8月10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若被告未按上述款项约定的时间履行给付义务,则原告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未支付的全部货款,并以该货款数额为基数,自2019年6月11日始至全部货款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其他无争议,此案就此终结。 案件受理费5,861.00元,减半收取2,930.50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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