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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辽宁兴隆百货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110012****732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1103民初204号
    案号 (2019)辽1103执91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6-17
    发布日期 2019-07-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辽宁兴隆百货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刘兴春借款本金109000元及利息。该借款分三期支付;被告于2019年6月10日前给付原告借款本金3万元;于2019年7月10日前给付原告借款本金3万元;于2019年8月10日前给付原告借款本金49000元及利息。(编号0010076925、编号0010086982的借款单,借款年利率10%,不足一年的,甲方按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利率支付乙方利息;编号:0010048383、编号0010047527的借款单,借款年利率10%,不足一年的,按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利率的双倍支付利息)。 二、如被告未按上述款项如期履行义务,原告就未到期的全部款项可一并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三、如果未按本调解协议指定的给付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2480元,减半收取1240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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