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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临沂万力中新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谢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7778703-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鲁1302民初4142号
    案号 (2017)鲁1302执350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6-07
    发布日期 2017-12-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临沂万力中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临沂市沂州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当金1000万元,并支付利息、综合费用、滞纳金(自2014年12月30日起至2015年6月28日止,按当票载明的月利率0.467%、月费率1.533%计收利息、综合费用;自2015年6月2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综合费用、滞纳金;已支付的息费360.73万元应予扣减); 二、被告临沂万力中新置业有限公司如果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期限内不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临沂市沂州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对被告临沂万力中新置业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兰山区万力广场1号楼的房地产(抵押权登记编号为:临房建兰山区字第000585号)行使抵押权,对该房地产进行拍卖、变卖,从所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本判决所确定的债权和案件受理费; 三、被告黄永杰、临沂万力置业有限公司、黄永坤、临沂长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惠广申、朱华钦对本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和案件受理费的负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黄永杰、临沂万力置业有限公司、黄永坤、临沂长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惠广申、朱华钦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向被告临沂万力中新置业有限公司追偿的权利; 五、驳回原告临沂市沂州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800元,减半收取40900元,由被告临沂万力中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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