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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西公(消)行罚决字〔2019〕13000078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市西湖区纳咖美发店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45号杭州西楼饭店10楼的杭州市西湖区纳咖美发店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决定给予杭州市西湖区纳咖美发店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账号:0010504006)缴纳罚款,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止营业。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西湖区大队 2019年2月26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2-26
    决定机关 西湖区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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