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 决定书文号 | 库税罚〔2018〕310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你商行已安装税控装置,2018年6月至7月份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的数据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安装税控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并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之规定,属于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行为,以金税工程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中信息为证据。 | 
| 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罚款100元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10-09 | 
| 决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库尔勒市税务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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