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秀市监处字〔2021〕96号
    违法行为类型 广告误导消费者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仅仅在长达30多个字的产品标题中间出现“灭菌”二字一次,在清洁片的宣传和介绍页面中,没有特别或重点宣传和强调“灭菌”功效,当事人主观上无主动故意虚假或夸大清洁片的“灭菌”功效,又主动纠正,及时修改产品的标题,去掉“灭菌”二字,并且自2020年8月上柜到2021年1月22日下柜停止销售,违法行为发生时间短,销售量也不大等等因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对其作不予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5-10
    决定机关 嘉兴市秀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