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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九江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40071****294L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赣0403民初3338号
    案号 (2019)赣0403执93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6-11
    发布日期 2019-10-1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九江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原告九江市纵恒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10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1067000元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5756元,由被告九江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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