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嘉环罚[2021]1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嘉环罚字〔2021〕11号嘉善新华昌集装箱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6912693234法定代表人:潘华萍住所:浙江省嘉善县魏塘街道南星路185号我局于2021年9月5日对你单位涉嫌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行政区域贮存、处置未经批准予以立案调查。2021年9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组织生产。检查发现你单位于2021年1月26日转移出省固体废物水性废沥青漆渣32.95吨、3月11日转移出省固体废物水性沥青漆渣29.68吨,共计62.63吨,运送至苏固工业固废处置(江苏)有限公司处置(最终处置单位为光大环保能源(邳州)有限公司),未能提供水性沥青漆渣的固废转移出省审批手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之规定,已构成违法。2021年9月8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嘉兴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嘉环责改〔2021〕7号)。具体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我局于2021年11月21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嘉环听告〔2021〕11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陈述申辩材料,也未提出听证申请。经法制部门和案审小组研究讨论,并经嘉兴市生态环境局第一案审委员会集体讨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五)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未经批准的”和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3通用裁量表”,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拾伍万贰千元整(罚款人民币352,000元)。限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附件《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南湖区人民法院)。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附件: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嘉兴市生态环境局2021年12月3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12-03 |
决定机关 |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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