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嘉善综执罚决字〔2021〕第01-013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嘉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嘉善综执罚决字〔2021〕第01-0131号当事人:嘉善新华昌集装箱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华萍.2021年09月09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经联合检查发现当事人实施了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定期组织演练的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版)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于2021年09月11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09年06月25日依法成立,经营范围主要为集装箱制造,从业人员约有1000人,共有10个部门及5个车间,容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中毒窒息事故、危化品泄露事故、冻伤事故、特种设备伤害事故、有限空间作业事故、机械伤害事故、触电事故、高温烫伤事故等9种类型的生产安全事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当事人对2021年度招录的331名新员工进行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但未如实记录上述331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及学时;当事人根据自身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情况组织编制了综合性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但2020年全年只开展了2次火灾事故演练,并未开展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未开展综合应急预案演练共计1次。另查证,当事人已经在规定时间内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整改,本机关于2021年09月26日对整改复查情况予以确认。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1、行政检查通知书、现场检查笔录(2份)、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及送达回证,证实了本机关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并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存在上述问题等事实;2、整改复查意见书、整改照片及说明、新员工三级安全教育卡(部分),证实了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整改等事实;3、询问笔录,证实了当事人存在上述问题并进行整改等事实。用于证实上述事实的其他证据还有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员工花名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演练记录、租赁协议、厂房出租安全协议书、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等材料。2021年10月18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嘉善综执罚先告字〔2021〕第01-013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10-25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嘉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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