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华鼎担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杨晓峰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617833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园商初字第00754号 |
案号 | (2016)苏0591执17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部分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1-14 |
发布日期 | 2017-05-31 |
已履行 | 4102885 |
未履行 | 426615.99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经纬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借款本金3533299.31元、截至2015年2月12日的利息、罚息、复利49169.67元,并支付上述借款自2015年2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年利率10.98%计算的罚息、复利; 二、被告苏州经纬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支付律师费82249元; 三、若被告苏州经纬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未能如期足额履行上述债务,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有权以被告苏州东浩家电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本市吴中区横泾街道木东路7509号的工业厂房(债权数额3100000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债权数额900000元)折价或以变卖、拍卖所得价款在登记的债权数额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蒋坤、马亮、胡苏琴、苏州华鼎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经纬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苏州经纬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11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1418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同意其所预缴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应于履行判决时一并向原告支付诉讼费414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5501010400095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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