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华鼎担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杨晓峰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617833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姑苏民五初字第00536号 |
案号 | (2015)姑苏执字第0309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12-17 |
发布日期 | 2016-09-1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华鼎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本市干将西路251号19号楼西部二至三层房屋(建筑面积548.64平方米)腾空返还原告杜建根、谢红梅、杨荣龙、时毅。 二、被告苏州华鼎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杜建根、谢红梅、杨荣龙、时毅自2015年4月1日起至实际腾让房屋之日止的租金及房屋使用费(按12万元/年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72元,减半收取1136元,由被告苏州华鼎担保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杜建根、谢红梅、杨荣龙、时毅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550101040009599。 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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