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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陆地方舟电动车销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58****242D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306民初31262号
    案号 (2021)粤0306执362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03
    发布日期 2021-06-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320216600830】。1、被告深圳市陆地方舟电动车销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宏兴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运输费610,400元及利息(以610,400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8年8月1日计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2、驳回原告江苏宏兴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3、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4、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5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3,775元,由被告深圳市陆地方舟电动车销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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