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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合肥菱湖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10014****14XW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0111民初1570号
    案号 (2022)皖0111执恢31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3-11
    发布日期 2022-04-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合肥菱湖家具有限公司、赵卓华、邹萍、赵卓奇、胡晓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借款本金1878万元、利息2309021.87元、罚息2664256元(利率、罚息按合同约定暂自2016年1月1日计至2017年8月30日,此后款清息止);二、被告合肥瑶海轻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市渝勤装饰有限公司、合肥华胜包装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确定的第一项履行义务中借款本金879万元及利息、罚息(利率、罚息按合同约定自2016年1月1日计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合肥菱湖家具有限公司以其名下的位于合肥市合裕路中段土地(合国用(籍出)字第0454号)、房产(房地权合产字第082739号、房地权合郊字第000018号、房地权合郊字第000019号、房地权合郊字第000020号)对本判决第一项义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在合肥菱湖家具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义务时,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对上述资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清偿权,但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所约定担保债务的优先受偿本金总额以最高抵押担保额1669.8万元为限。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56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合肥菱湖家具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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