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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平顶山美好家园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42207****802W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0422民初1878号
    案号 (2018)豫0422执119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叶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9-05
    发布日期 2019-10-1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如下协议: 一、被告平顶山美好家园实业有限公司及曾亚鹏因无力以现金的方式偿还原告韩红艳的借款本金900万元及利息838万元,共计1 738万元,被告平顶山美好家园实业有限公司同意以自己所有的位于叶县新文化路与叶公大道交叉口的商业综合楼自南向北1-4层房屋(每层面积1 074.57平方米,共计4 298.28平方米)及对应土地使用权面积1 074.57平方米,抵偿所借原告韩红艳的借款本金900万元及利息838万元,共计1 738万元,于2018年8月25日前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二、被告平顶山美好家园实业有限公司及曾亚鹏于2018年8月25日前未履行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原告韩红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人民法院强制拍卖被告平顶山美好家园实业有限公司自己所有的位于叶县新文化路与叶公大道交叉口的商业综合楼自南向北1-4层房屋(每层面积1 074.57平方米,共计4 298.28平方米)及对应土地使用权面积1 074.57平方米,抵偿被告平顶山美好家园实业有限公司及曾亚鹏所借原告韩红艳的借款本金900万元及利息838万元,共计1 738万元,所拍卖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价款高于1 738万元,高出部分被告平顶山美好家园实业有限公司及曾亚鹏自愿放弃归原告韩红艳所有,不足部分原告韩红艳自愿放弃向被告平顶山美好家园实业有限公司及曾亚鹏追偿; 三、被告平顶山美好家园实业有限公司及曾亚鹏另同意自本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用于抵偿的门面房1楼对应的向西至公路间空地的土地使用权归原告韩红艳及五楼对应面积1074.57平方米的用户共同使用。 案件受理费74 800元,减半收取37 400元,保全费5 000元由原告韩红艳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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