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圣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31270****533B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312民初332号 |
案号 | (2020)苏0312执恢67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8-13 |
发布日期 | 2020-11-1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圣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玉英、吴书宝、陈素珍、吴珂、吴威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39100元、丧葬补助金23508元,合计562608元;二、被告江苏圣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吴书宝、陈素珍、吴珂、吴威2014年12月至2016年12月供养亲属抚恤金合计104725元;三、被告江苏圣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支付原告吴书宝、陈素珍、吴威2017年1月至2017年11月供养亲属抚恤金13823.7元,合计41471.1元。自2017年12月起,被告江苏圣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按月向原告吴书宝、陈素珍、吴威每人每月支付1256.7元直至原告吴书宝、陈素珍去世及吴威年满十八周岁;三、驳回原告张玉英、吴书宝、陈素珍、吴珂、吴威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江苏圣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7(此页无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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