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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渝保监罚〔2011〕63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我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依据《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账户,并将缴纳罚款凭据的复印件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1-12-14
    决定机关 -
    法定代表人 魏庆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