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东南碧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10130****156M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粤0114民初4200号 |
案号 | (2020)粤0114执42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花都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1-03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广东南碧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1000000元; 二、被告广东南碧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的利息,利息以1000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5年12月4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广东南碧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赔偿人工费损失267400元; 四、被告广州市龙英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广东南碧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二项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98元,由被告广东南碧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广州市龙英投资有限公司连带负担132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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