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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徐州满伟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满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025580-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382民初3155号
    案号 (2018)苏0382执243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5-30
    发布日期 2018-11-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徐州满伟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计算至2017年12月21日利息为612019.86元,后续以300万元为本金,自2017年12月22日起,按照年利率13.7025%计算利息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徐州满伟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违约金15万元。 三、被告徐州满伟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委托律师代理费2万元。 三四、被告徐州国伟食品有限公司、邳州市如新蒜业有限公司、邳州国飞食品有限公司徐州国飞食品有限公司、满伟、满如新、刘付娥、满如飞、李瑞芹对上述欠款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李瑞芹对上述款项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7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徐州满伟食品有限公司、徐州国伟食品有限公司、邳州市如新蒜业有限公司、邳州国飞食品有限公司徐州国飞食品有限公司、满伟、满如新、刘付娥、满如飞、李瑞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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