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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盐城康力邦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8374829-8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991民初1707号
    案号 (2020)苏0991执24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09
    发布日期 2021-03-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盐城康力邦建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盐城市城南新区兆鑫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本金500万元以及支付律师代理费10万元;二、原告盐城市城南新区兆鑫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姜盛东抵押的位于盐城市瑞都新城1号商办楼幢401室、501室房屋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抵押登记的担保债权范围内(分别为250万元、250万元)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500元,由被告盐城康力邦建材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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