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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京海)食药监食罚〔2017〕261208号
    违法行为类型 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韩志强(行政执法证号:57040190)、苏建伟(行政执法证号:57040126)于2017年10月15日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中路40号58幢临街综合楼一层40-3一间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店长邢东辉涉嫌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经查该单位店长邢东辉自2017年10月14日至10月15日期间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上述事实现有: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笔录1份1页、询问调查笔录1份2页在案佐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内容 给予警告。
    处罚决定日期 2017-10-23
    决定机关 海淀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