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沂蒙山花生油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7030077****378K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鲁0323民初1465号 |
案号 | (2021)鲁0323执恢6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沂源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沂源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1-20 |
发布日期 | 2021-04-2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山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山东沂蒙山花生油股份有限公司偿还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票款5 980 376.14元。 二、山东沂蒙山花生油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利息(以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自实际垫款之日起止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 三、山东合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沂源县隆祺商贸有限公司、刘凤军、刘富芳、董方国、田纪红对上述第一、二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山东沂蒙山花生油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各项支付义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 705元,减半收取计26 853元,由山东沂蒙山花生油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合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沂源县隆祺商贸有限公司、刘凤军、刘富芳、董方国、田纪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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