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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沂蒙山花生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030077****378K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鲁0323民初704号
    案号 (2020)鲁0323执60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01
    发布日期 2020-07-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东沂蒙山花生油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47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3月19日起,以2047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山东沂蒙山花生油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922680.04元及利息(自2018年1月1日起,以5922680.0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山东沂蒙山花生油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保全保险费33250元;四、被告刘凤军对第一、三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问被告山东沂蒙山花生油股份有限公司追偿;五、被告申昌正对第一判项中的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对应的利息,第三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沂蒙山花生油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3264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8663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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