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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沂蒙山花生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030077****378K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鲁0323民初611号
    案号 (2020)鲁0323执55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20
    发布日期 2020-06-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被告山东合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借款本金3888951.87元及利息98392.89元(截止2017年12月31日);2、被告山东合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利息(以3888951.87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3、被告山东沂蒙山花生油股份有限公司、孙兆玲、朱峰、徐艳美对上述第一、二判项确定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合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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