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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沂蒙山花生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030077****378K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鲁0323民初1057号
    案号 (2020)鲁0323执34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2-20
    发布日期 2020-05-0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沂源县虹宇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0元。二、被告沂源县虹宇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息1060163.82元(截止2018年1月11日)。三、被告沂源县虹宇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息(以1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四、被告山东沂蒙山花生油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沂诺物流有限公司、山东沂源大华永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王学峰对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沂源县虹宇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追偿。上述各项支付义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081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沂源县虹宇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沂蒙山花生油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沂诺物流有限公司、山东沂源大华永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王学峰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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