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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沂蒙山花生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030077****378K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鲁0323民初1055号
    案号 (2020)鲁0323执34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2-20
    发布日期 2020-05-0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山东沂蒙山花生油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900000元。二、被告山东沂蒙山花生油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息932935.93元(截止到2018年1月21日止)及2018年1月2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以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三、被告沂源金顺物资有限公司、山东沂源宏鑫物流有限公司、山东沂源大华永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郑作春、刘凤军、左效成、李华对山东沂蒙山花生油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判项确定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山东沂蒙山花生油股份有限公司追偿。上述判项确定的支付义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日履行。四、驳回原告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81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山东沂蒙山花生油股份有限公司、沂源金顺物资有限公司、山东沂源宏鑫物流有限公司、山东沂源大华永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郑作春、刘凤军、左效成、李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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