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沂蒙山花生油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7030077****378K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鲁0323民初1051号 |
案号 | (2020)鲁0323执34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沂源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沂源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2-20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山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山东沂蒙山花生油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万元。二、被告山东沂蒙山花生油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18年1月11日利息959807.89元及以后发生的利息(以10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三、被告沂源汇盛塑纺制品有限公司、淄博金环线业有限公司、山东沂源大华永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刘凤军、刘富芳对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沂蒙山花生油股份有限公司追偿。上述各项支付义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779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山东沂蒙山花生油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汇盛塑纺制品有限公司、淄博金环线业有限公司、山东沂源大华永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刘凤军、刘富芳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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