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湖南雅艾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30104MA****4W8R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1民终3033号 |
| 案号 | (2020)湘0104执3950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06-01 |
| 发布日期 | 2020-09-07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湖南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维持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9)湘0104民初1337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和第三项;即被上诉人齐志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被上诉人湖南湘雅制药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92 835.7元(利息以692 835.7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资金占有期间的利息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被上诉人湖南湘雅制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湖南雅艾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保证金500 000元; 二、撤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9)湘0104民初13370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即驳回湖南湘雅制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和湖南雅艾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三、变更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9)湘0104民初1337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湖南雅艾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湖南湘雅制药有限公司货款本金1 362 202.29元及其利息(利息以1 362 202.29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四、驳回被上诉人湖南湘雅制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和被上诉人湖南雅艾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本诉受理费12 141元,反诉受理费44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7 060元,共计33 601元;由被上诉人湖南湘雅制药有限公司2341元、被上诉人湖南雅艾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7 260元,被上诉人齐志伟负担4 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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