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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辽丹工商处字〔2018〕45号
    违法行为类型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1)项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一、罚款:8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8-10-29
    决定机关 丹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姜楠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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