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龙南县龙纪庆达矿产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6072772****966W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727民初1591号 |
案号 | (2021)赣0727执53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龙南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龙南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1-21 |
发布日期 | 2021-06-1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龙南县龙纪庆达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辉193075元,赖伟清7160元,曾金昌8950元,邹传群8144元,曾世忠1074元,罗世添2996元,李传荣14946元,蔡林盛5370元,王广华20585元,邹传芳4475元,古宝玉8950元,蔡明清1900元,蔡林寿98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给各原告(违约金以被告实际欠付各原告款项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支付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其中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杨辉、赖伟清、邹传群、曾金昌、曾永忠、罗世添、李传荣、蔡林盛、古宝玉、王广华、邹传芳、蔡林寿、蔡明清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权利人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32元(4497元-365元),由被告龙南县龙纪庆达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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