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龙南县龙纪庆达矿产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2392696-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727民初313号 |
案号 | (2020)赣0727执92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龙南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龙南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6-13 |
发布日期 | 2020-11-2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龙南县龙纪庆达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计人民币26375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给各原告,其中支付原告谢起辉118961元、原告黄永平7924元、原告谢志谭62611元、原告李日东9226元、原告蔡东华19409元、原告赖国章14311元、原告黄学明4025元、原告王贵洪4025元、原告黄镜全17889元、原告王金华5378元(违约金以被告实际欠付各原告款项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支付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其中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谢起辉、黄永平、谢志谭、李日东、蔡东华、赖国章、黄学明、王贵洪、黄镜全、王金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权利人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3141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龙南县龙纪庆达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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