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龙南县龙纪庆达矿产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2392696-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727民初394号 |
案号 | (2020)赣0727执92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龙南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龙南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6-13 |
发布日期 | 2020-11-2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龙南县龙纪庆达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廖彩芙、王金华、刘祥英、徐伟清、赖桂玉、李传钧、李炎明、黄东阳、王学兰、王小春工资计人民币213110元(其中支付原告廖彩芙14401元,王金华37441元,刘祥英37778元,徐伟清14311元,赖桂玉19553元、李传钧23985元,李炎明20113元,黄东阳8050元,王学兰5367元,王小春32111元),并自2018年1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逾期利息给原告廖彩芙、王金华、刘祥英、徐伟清、赖桂玉、李传钧、李炎明、黄东阳、王学兰、王小春。 二、驳回原告廖彩芙、王金华、刘祥英、徐伟清、赖桂玉、李传钧、李炎明、黄东阳、王学兰、王小春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权利人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679元,由被告龙南县龙纪庆达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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