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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扬自然资〔2021〕罚字33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内容 罚没人民币115034.2元((1)没收立面材质降低部分的差价,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200元/㎡-100元/㎡)×613.08㎡+200元/㎡×613.08㎡×5%;(2)处立面色彩改变部分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200元/㎡×374.5㎡+200元/㎡×480.33㎡+100元/㎡×223.38㎡+600元/㎡×1225.5㎡+200元/㎡×116.52㎡)×5%)。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2-01
    决定机关 扬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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