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扬自然资〔2021〕罚字3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没人民币115034.2元((1)没收立面材质降低部分的差价,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200元/㎡-100元/㎡)×613.08㎡+200元/㎡×613.08㎡×5%;(2)处立面色彩改变部分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200元/㎡×374.5㎡+200元/㎡×480.33㎡+100元/㎡×223.38㎡+600元/㎡×1225.5㎡+200元/㎡×116.52㎡)×5%)。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12-01 |
决定机关 | 扬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