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邦奥创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53370589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滨刑初字第96号、(2016)鲁16刑终119号 |
| 案号 | (2016)鲁1602执2235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6-12-06 |
| 发布日期 | 2017-01-16 |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山东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5)滨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单位山东邦奥创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及骗取贷款罪的判处罚金部分和决定执行罚金部分;以及对被告人蔡新志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骗取贷款罪、挪用资金罪的处刑部分;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5)滨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单位山东邦奥创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及骗取贷款罪的判处罚金部分和决定执行罚金部分以及对被告人蔡新志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处刑部分及决定执行的处刑部分;判决第三项。 三、上诉单位山东邦奥创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二百万元;犯骗取贷款罪,判处罚金一百五十万元,决定执行罚金三百五十万元。 (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上诉人(被告人)蔡新志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与所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九十万元。 四、责令上诉人蔡新志退赔被害单位山东省阳信华瑞工贸有限公司7万元,责令上诉单位山东邦奥创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退赔给李晓伟5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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