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嘉海综执〔2021〕罚决字第06-004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经查明,被处罚单位作为一家拥有32名从业人员的从事针纺面料、皮革面料复合加工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对2021年新招收录用的5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即安排其上岗作业。在收到《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嘉海综执〔2021〕安责改字第06-0023号)后,已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完成整改。本局认为,被处罚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的规定,已构成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行为,应当予以惩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安全生产)》第3条“10名及其以下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6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2万元的罚款”的规定,本局现依法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231000000004099000004。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7-15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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