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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嘉海综执〔2021〕罚决字第06-0048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经查明:2021年04月12日上午,被处罚人在海宁市斜桥镇群乐路192号-5西边,将可回收垃圾(塑料桶等)与其他垃圾(蛇皮袋、轮机皮带等)混合投放在其他垃圾垃圾桶内。在收到《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嘉海综执〔2021〕责改通字第06-0047号)后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经查,被处罚人的违法行为为第一次发现被发现。另查明,被处罚人现已改正违法行为。本局认为,被处罚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参照《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市容环卫)》第48条的规定。本局现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23100000000409900000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29
    决定机关 浙江省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