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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宝隆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郭进钦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1833199-5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东三法樟民二初字第154号民事调解书
    案号 (2015)东三法樟执字第0064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部分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7-31
    发布日期 2015-09-25
    已履行 已向申请人支付部分货款8000
    未履行 余下执行款49889元,执行费648元,没有支付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东莞市丰旭纸品有限公司和被告东莞宝隆电子有限公司一致确认被告拖欠原告货款57889元。双方均同意被告东莞宝隆电子有限公司从2015年5月份开始分10期清偿以上欠款,每期欠款应于当月15日之前付清,第1至9期欠款每月应支付6000元,最后一期欠款支付3889元。  二、如被告东莞宝隆电子有限公司有一期欠款没有按期足额支付,原告有权就剩余未付欠款一次性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本案受理费624元,由原告东莞市丰旭纸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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