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大连金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21020060****088D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213民初7880号 |
案号 | (2021)辽0213执289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10-14 |
发布日期 | 2022-02-24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辽宁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做出(2019)辽0213民初7880号民事判决书。根据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偿还欠款本金277456.06元,裁止2019年6月14日止的贷款利息、罚息及复利50190.42元。偿还自2019年6月15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双方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20元、公告费560元、保全费2160元,合计903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大连金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被执行人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出以上请求,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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