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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大连金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东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0486408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辽0213民初3701号
    案号 (2018)辽0213执121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5-23
    发布日期 2018-10-0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秀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行贷款本金人民币 313660.52元; 二、被告徐秀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行截至2016年3月30日的贷款利息(含罚息、复利)19049.95元; 三、被告徐秀芹自2016年3月31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按原、被告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行借款利息、罚息及复利; 四、被告大连金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一至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8784元(案件受理费6300元、保全费2184元、公告费30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徐秀芹、大连金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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