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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滨综执〔2020〕罚决字第03-0060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杭州宏旭建设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杭州宏旭建设有限公司为杭州市滨江区西浦路与浦炬街交叉口东南侧振浦中学项目工地生活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该工地生活区只设置了两只其他垃圾收集容器。2020年10月29日10时02分,执法队员检查时发现,在该处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内发现有硬纸盒、塑料袋等可回收物和菜叶、蛋壳等易腐垃圾。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开出了《接受调查处理通知书》(滨综执接调字[2020]第0022588号)及《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滨综执责改字[2020]第0022569号)。当事人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其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按要求设置、清洁维护生活垃圾收集容器;”之规定。法律依据:根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并依据《杭州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执法决定:对当事人杭州宏旭建设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1-16
    决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