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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西综执罚字〔2020〕第0610052001140013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宏旭建设有限公司涉嫌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案。
    行政处罚内容 2019年12月11日23时00分,我局留下中队孙学谦、周天舒、陆旭麒通过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杭州宏旭建设有限公司在西湖区留下街道杨梅山路留下单元XH1304-01地块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执法队员依照法定程序出示执法证件并表明身份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在该处进行夜间施工,使用一台车牌号为浙A3U998的混凝土泵车正在进行混凝土浇筑。询问当事人现场施工员该行为是否经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时,其表示并没有,执法队员在距工地外侧场地1米处测量所得分贝为62.6dBA,超出标准7.6dBA,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在执法队员指正后,当事人于当日的11时40分停止施工。2019年12月24日,本案经批准立案。证明以上案件事实的证据有:现场照片4张、《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法人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噪声测量表》1份、《施工合同》复印件1份。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的违法行为。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1-14
    决定机关 区城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