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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西综执罚字〔2019〕第0610011909100012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宏旭建设有限公司涉嫌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案。
    行政处罚内容 2019年08月12日08时50分,我局留下中队孙学谦、林雁、胡红卫通过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杭州宏旭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2日7时在西湖区留下街道留泗路留下单元XH1304-01农居工程工地外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执法人员依法定程序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进行检查。经查,为其工地内一个施工桩处的泥浆水沿工地围墙墙基处渗漏到工地围墙外留泗路人行道。污染路面面积为20平方米。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在执法队员指正后,当事人立即停止了违法行为并于当日的10时00分前完成了整改。2019年8月20日,本案经批准立案。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有:现场照片6张、《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身份证复印件2张、《营业执照》1份、《授权委托书》1份。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的违法行为。依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四款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9-10
    决定机关 区城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