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众品食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1000017****188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1民初1568号 |
案号 | (2019)豫01执259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11-18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河南众品食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进出口银行河南省分行支付借款本金2亿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按照双方借款合同及相应合同的约定,约定的计息日期自2018年9月21日至付清之日止,扣除已付利息5万元); 二、河南众品食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河南省分行支付律师费7万元; 三、河南众品食品有限公司、朱献福、本保科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权的偿还承担连带责任。河南众品食品有限公司、朱献福、本保科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河南众品食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1265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河南众品食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众品食品有限公司、朱献福、本保科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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