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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海洋石油天然气河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100MA****UH6K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1702民初7009号
    案号 (2020)豫1702执230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6-02
    发布日期 2020-06-1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中海洋石油天然气河南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金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退还保证金550000元并赔偿该款的利息损失(以下欠保证金55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30日起开始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全部返还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被告中海洋石油天然气河南股份有限公司如未在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00元,由被告中海洋石油天然气河南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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