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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攀森公林罚决字﹝2020﹞34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内容 1.限期于收到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恢复林地原状;2.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计591723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4-24
    决定机关 攀枝花市森林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