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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竹凌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周厚全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1446275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川0116民初2983号
    案号 (2017)川0116执282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3-13
    发布日期 2017-06-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周雪凌、四川竹凌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蔡鹏借款440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1月1日起以6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2016年9月8日止,共计242800元,扣除1000元,实际利息为241800元;从2016年9月9日起以44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蔡鹏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00元,由被告周雪凌、四川竹凌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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