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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明匠智能系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1011456****649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鲁0685民初151号
    案号 (2021)鲁0685执77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6-01
    发布日期 2021-09-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海明匠智能系统有限公司已交付给原告广西玲珑轮胎有限公司的货物(详见清单)归原告广西玲珑轮胎有限公司所有; 二、被告上海明匠智能系统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广西玲珑轮胎有限公司货款6464417.92元; 三、被告上海明匠智能系统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广西玲珑轮胎有限公司违约金500万元。 上述二、三项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800元,申请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60000元,由被告上海明匠智能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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