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上海明匠智能系统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1011456****649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191民初1944号 |
案号 | (2021)皖0191执99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2-07 |
发布日期 | 2021-05-0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周笑瑜与被告安徽明匠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9年9月10日解除;8二、被告安徽明匠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周笑瑜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期间的工资26726元;三、被告安徽明匠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周笑瑜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8063元;四、被告安徽明匠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周笑瑜个人所得税报销款1082.84元;五、被告安徽明匠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周笑瑜2017年度少发的年终奖5850元;六、被告上海明匠智能系统有限公司在上述全部款项范围内与被告安徽明匠智能系统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付款义务;七、驳回原告周笑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本案给付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被告安徽明匠智能系统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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