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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明匠智能系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1011456****649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903民初6648号
    案号 (2021)苏0903执21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13
    发布日期 2021-06-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巨匠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江苏德联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预付款840000元并承担自2019年8月10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上海明匠智能系统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驳回原告江苏德联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5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100元由被告江苏巨匠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上海明匠智能系统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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